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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货订单挂牌排期业务规则
上海华通铂银交易市场有限公司
现货订单挂牌排期业务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华通铂银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市场”)现货订单挂牌排期(下称“现货排期”)商品的交易行为,保护各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市场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组织现货排期业务。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本市场内的现货排期业务活动,本市场、会员、客户、指定监管仓库、指定结算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 业务标的
第四条
本业务的标的是由业务参与者达成现时交易意愿、在约定的订单到期日实物履约,于本市场认可的监管仓库出入库的一定数量和质量的商品。
第五条
商品订单是指业务参与者达成商品买卖意愿时,在交易系统中生成的记录交易意愿详情的单据。订单附件与订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
本市场在挂牌商品要素表中规定:商品名称、交易单位、报价单位、最小变动价位、每日涨跌幅限制、交易时间、到期履约日、质量标准、监管仓库、最低履约资金、履约单位、交易代码。
第七条
最小变动价位是指该现货订单标的商品单位价格涨跌变动的最小值。
第八条
到期履约日为该现货订单实物履约的日期。
第九条
现货订单的交易单位为“块”,交易必须以一“块”的整数倍进行,不同交易商品每订单的商品数量,在该商品要素表中载明。
第十条
现货订单以人民币计价,计价单位为元。
第三章 交易参与者
第十一条
经本市场认可,符合参与者条件的会员、客户可参与交易。
第十二条
本市场会员类型分为现货自营会员、现货结算会员、现货经纪会员以及根据市场发展需要不时新增的其他会员类型。
第十三条
客户委托现货结算会员进行交易的,必须事先在现货结算会员或现货经纪会员处办理开户登记。
第十四条
现货结算会员、现货经纪会员在接受客户开户申请时,须向客户提供《交易风险说明书》。客户书面确认已仔细阅读并充分理解交易风险,是参与交易的必要条件。
第十五条
现货结算会员、现货经纪会员在接受客户开户申请时,双方须签署协议,约定交易、结算、风控等业务权责。
第十六条
现货结算会员在接受现货经纪会员委托结算与结算申请时,双方须签署协议,约定双方权责。
第十七条
现货结算会员、现货经纪会员应按本市场规定将客户登记表、营业执照影印件等资料报本市场备案。
第十八条
现货结算会员、现货经纪会员接受客户委托交易可以按规定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本市场认可的方式进行。
第十九条
现货结算会员、现货经纪会员向其客户收取手续费的标准应符合本市场规定。在符合本市场规定的前提下,会员有权自主调整其对客户的收费标准,但在执行更高标准前,应至少提前三个工作日向客户进行公告或通知。
第二十条
现货结算会员、现货经纪会员有责任如实向客户提供本公司的资信和业务情况及信息、咨询等相关服务。
第二十一条
现货结算会员在每日交易闭市后应当为客户准备交易结算报告。客户有权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知悉交易结算报告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现货结算会员、现货经纪会员应按客户的委托进行交易,并为客户保守交易秘密。
第二十三条
现货结算会员、现货自营会员对其名下的交易承担全部责任;客户对自己委托的交易负全部责任,包括因交易行为产生的盈亏、费用及其对应的一切法律责任。
第四章 交易业务
第二十四条
本市场接受如下种类的交易指令:
(一) 限价指令:指执行时必须按限定价格或更优价格成交的指令;
(二) 撤销指令:指客户要求将某一指定指令撤销的指令;
(三) 本市场规定的其他指令。
第二十五条
现货排期业务的交易日是指:上星期五18:00-上星期六2:30,及星期一8:30-15:30;或上一工作日(除星期五外的)18:00-本工作日2:30,及本工作日8:30-15:30。
各交易日交易时间如下:
交易日
交易时间
星期一
上星期五18:00-上星期六2:30,星期一8:30-15:30
星期二
星期一18:00-星期二2:30,星期二8:30-15:30
星期三
星期二18:00-星期三2:30,星期三8:30-15:30
星期四
星期三18:00-星期四2:30,星期四8:30-15:30
星期五
星期四18:00-星期五2:30,星期五8:30-15:30
如遇法定节假日,交易时段可能中断或顺延,交易日可能提前休市。本市场有权对交易时间或交易日进行调整,具体以本市场公告或通知为准。本规则所述“日”、“每日”、“本日”、“当日”等,如无特别说明,均指交易日。
第二十六条
交易指令当日有效。在指令成交前,本市场接受客户对该交易指令的撤销指令。
第二十七条
现货结算会员、现货经纪会员在受理客户委托指令后,应及时将客户的交易指令输入本市场交易系统。
第二十八条
当向本市场申报的买入价大于、等于委托卖出价时,委托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成交。成交价等于买入价(bp)、卖出价(sp)和前一成交价(cp)三者中居中的一个价格。即:
当bp≥sp≥cp,则:最新成交价=sp;当bp≥cp≥sp,则最新成交价=cp;当cp≥bp≥sp,则最新成交价=bp。
第二十九条
现货订单的交易价格是指该现货订单在到期日于基准指定监管仓库实物履约的含增值税价格(即仓库提货价)。
第三十条
现货订单必须以到期实物履约方式了结。客户与会员进入出入库准备期的现货订单不可调期或强制调期,仅可到期进行实物履约。
第三十一条
客户的出入库准备期是指现货订单到期履约日之前的第15个交易日至到期履约日这一段时间;会员的出入库准备期是指现货订单到期履约日之前的第10个交易日至到期履约日这一段时间。
第三十二条
现货订单到期日闭市后结算前,本市场以当日现货排期商品的到期结算价对订单执行到期结算调期,订单进入实物履约流程。到期结算价计算公式如下:
白银现货排期商品的到期结算价
=
白银现货排期商品当日结算价
+(
白银基差
1000
结算价
-1000)+(
白银升贴水
1000
结算价
-1000)
第三十三条
现货订单的实物履约品由本市场在现货订单条款中载明。替代品的价格调整标准由本市场另行规定。
第三十四条
非基准监管仓库实物履约与基准监管仓库实物履约的价格调整标准由本市场另行规定。
第三十五条
开盘价是指每日开市前一段时间内按照最大成交数量原则统一订立订单产生的商品成交价格。统一订立阶段未产生成交价格的,统一订立结束后第一笔成交价为开盘价。
第三十六条
收盘价是指每日交易的最后一笔现货订单成交价格。
第三十七条
当日结算价是指现货订单当日成交价格按照成交量加权的平均价。当日无成交价格的,以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作为当日结算价。
第三十八条
新上市商品的挂牌基准价由本市场确定。
第三十九条
会员进行现货订单订立、调期、强制调期、到期结算调期、实物履约应按规定向本市场交纳手续费。手续费标准由本市场另行公布。
第四十条
本市场对现货自营会员和客户实行履约资金制度。履约资金是指现货自营会员和客户按规定标准交纳的资金,用于交易结算和实物履约。
履约资金分为可用履约资金与占用履约资金,当买卖双方成交后,本市场按持货订单价值的一定比率(履约资金率)收取占用履约资金。为防范市场风险,本市场可能不时调整履约资金率,具体执行标准以本市场最新公告或通知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市场对现货结算会员实行结算准备金制度。结算准备金是指现货结算会员为了交易结算与实物履约在本市场专用结算账户中预先准备的资金。结算准备金的最低余额由本市场决定。
第四十二条
会员应在本市场指定结算银行开设专用资金账户,会员专用资金账户只能用于会员与客户、会员与本市场之间业务的资金往来结算。
第四十三条
经本市场批准,会员可用标准仓单或本市场允许的其他质押物充作履约资金。
第四十四条
当履约资金或结算准备金低于订立最低额度时,本市场的交易系统不接受订立申报。
第四十五条
买卖申报经本市场交易系统处理成交即生效,其信息通过交易系统发送至会员或客户的账户中。
第四十六条
申报买卖的数量如未能一次全部成交,其余量仍存于本市场计算机主机内,继续参与当日交易。
第四十七条
每日交易结束,会员可通过本市场会员服务系统取得成交记录。会员应及时核对,如有异议应在当日以书面形式向本市场提出。
第五章 调期调换、串换与排期
第四十八条
客户持有的现货订单可以在进入出入库准备期前执行调期调换操作,也可以持有到期进行实物履约。无法开具有效增值税发票的客户持有的卖出现货订单,在出入库准备期前一个交易日闭市后结算前,本市场以该商品当日的结算价执行强制调期。
第四十九条
调期调换操作包含调期与调换。调期是指在本市场订立与持货单买卖方向相反、数量相等的现货订单;调换是指客户将持有的现货订单与调期反向订立的现货订单转移给其所属现货结算会员。
第五十条
会员可以申请参与串换。串换是指会员间将其持有的方向相反、数量相同的一组到期日不同的现货订单,相互交换的操作,这一组订单中的一个方向为下一个交易日将进入出入库准备期的现货订单。
第五十一条
会员持有的进入出入库准备期的现货订单可以申请排期。排期是指会员间根据自身生产、采购、销售计划,通过交易市场的信息传递,将各自实物履约义务期限安排进行调整的过程。
第六章 风险控制
第五十二条
本市场实行现货订单持货规模管理。
现货订单持货规模管理包含单笔最大下单量与最大持货量两方面,本市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不时的调整现货排期商品的单笔最大下单量与最大持货量,具体标准以当时生效的市场公告为准。
第五十三条
本市场对现货排期商品价格相对于前一日结算价的涨跌幅实施阶梯限制,交易价格不得超出(高于最高或者低于最低)当前实施的阶梯限制涨跌幅,超过该涨跌幅的委托报价将被视为无效,不能成交。
当一个交易日内商品连续在当前实施的阶梯限制涨跌幅极限价格(限制涨幅内的最高价或限制跌幅内的最低价)成交,并维持至规定时长(称“限制时间”),或在限制时间内仅有当前实施的阶梯限制涨跌幅范围内且最高(低)价达到极限价格的单向买入(卖出)委托而未成交,则本市场在限制时间结束后实施下一阶梯更大的限制涨跌幅。
本市场有权根据市场和商品交易情况不时调整各阶梯限制涨跌幅度值,以及各阶梯限制涨跌幅的限制时间。具体标准以当时生效的市场公告为准。
第五十四条
本市场实行强制调期制度,对会员或客户的商品订单违规超限的、风险覆盖率低于规定限度的、或结算准备金低于规定限度的,以及发生其他违规行为的,本市场有权对违规会员或客户采取强制调期措施。会员或客户持货被强制调期发生的费用和损失,以及因市场行情原因无法完成强制调期造成的损失扩大部分均由该会员或客户自行承担。
本市场制定并根据市场情况不时调整会员与客户执行强制调期的标准,具体标准以当时生效的市场公告为准。
第五十五条
现货结算会员对其下属所有客户,所有现货经纪会员以及其现货经纪会员下属全体客户以及现货结算会员全部自营业务进行风险管理,并负有偿付违约交易风险的责任。对于上述所有参与者的全部交易行为所导致的资金不足,本市场有权自现货结算会员的结算准备金账户中一次性划拨、扣除并保留进一步追索的权利。
第五十六条
强制调期发生的费用及损失由违规者承担。因市场原因无法执行强制调期造成的损失扩大部分也由违规者承担。
第五十七条
当商品价格出现同方向连续达到限制涨跌幅或市场风险明显增大时,本市场可以采取调整限制涨跌幅度、提高履约资金与结算准备金及按一定原则全市场强制减少持货(即强制减货)等措施释放交易风险。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后仍然无法释放风险时,本市场可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有权采取进一步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五十八条
会员无法履约时,本市场有权采取下列保障措施:
(一) 暂停订立业务;
(二) 按规定执行强制调期,并用调期后释放的履约资金履约赔偿;
(三) 本市场代其对持货进行排期,相关费用由该会员承担;
(四) 依法处置质押物;
(五) 用该会员的会员资格转让所得款项和其他资金履约赔偿;
(六) 本市场代其履约后,依法追偿。
第五十九条
有根据认为会员或者客户违反本市场业务规则并且对市场正在产生或者将产生重大影响,为防止违规行为后果进一步扩大,本市场可以对该会员或者客户采取下列临时处置措施:
(一) 限制入金;
(二) 限制出金;
(三) 限制订立订单;
(四) 提高履约资金比例;
(五) 调整结算准备金最低标准;
(六) 限期主动调期;
(七) 强制调期。
第七章 结算业务
第六十条
本市场实行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第六十一条
当日交易结束后,本市场对每一会员的盈亏、履约资金、税金、手续费等款项进行结算。会员可通过会员服务系统获取相关的结算数据。
第六十二条
当日盈亏为调期盈亏与结算盈亏之和。相关计算公式如下:
调期盈亏
=(
调期成交价
-
持货价
)
×调期数量
结算盈亏
=(
当日结算价
-
持货价
)
×持货数量
其中,当日订立成交的,持货价即订立成交价;非当日订立成交的,持货价为前一日结算价。
第六十三条
现货自营会员的履约资金余额低于本市场规定的履约资金最低余额的,应当追加履约资金。
第六十四条
现货结算会员的结算准备金余额低于本市场规定的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的,须在下一个交易日9:30之前补足至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
第六十五条
现货结算会员应详细记载交易业务,按日序时登记客户买卖订单的订立、调期、持货、交收情况,及时准确地反映客户盈亏、费用以及资金、收付等财务状况,控制客户的交易风险。
第八章 实物履约
第六十六条
实物履约是指现货订单到期时,交易双方通过该订单所载商品所有权的转移,完成现货订单商品实物履约义务的过程。
第六十七条
本市场对进入实物出入库准备期的现货订单执行逐步提高占用履约资金的操作,会员可以通过提交足额仓单来清退卖出现货订单的占用履约资金。
第六十八条
现货订单的实物履约只能以会员的名义进行。客户实物履约须通过会员办理。
第六十九条
本市场按照“数量取整、统筹安排”原则将进行买卖双方的配对。
第七十条
市场参与者进行实物履约必须在本市场规定的时间内备齐货款或提交足额仓单。未在规定时间内备齐货款的买方或提交足额仓单的卖方,本市场有权判定其出入库违约。
第七十一条
现货订单到期日结算时,本市场向卖方结算80%货款,向买方过户仓单。
第七十二条
现货订单的到期结算价为实物出入库的基准价,也即卖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实物单价。
第七十三条
现货订单到期日之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卖方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未在规定时间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交易所有权判定卖方出入库违约。
第七十四条
卖方开具并提交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后,买方须在现货订单到期日之后的两个交易日内确认。卖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经确认后,本市场在当日结算时向卖方结算剩余的20%货款。
第七十五条
会员在实物出入库中发生违约行为,本市场可采用强制排期、征购和竞卖的方式处理违约事宜,违约会员应承担由强制排期、征购和竞卖产生的费用和损失。本市场对违约会员还可实施扣除违约金、赔偿金等处罚,标准为实物出入库全部货款的20%。
第七十六条
会员到期现货订单的实物出入库责任不因其客户违约而免除,对不履行实物出入库责任的,本市场有权强制执行。
第七十七条
买方会员在收到标准仓单后如有异议,应在本市场规定的时间内至指定监管仓库完成标准仓单所列标的物的验收。
第七十八条
发生允许范围内的数量溢短时,以到期履约结算价计算溢短货款。
第七十九条
标准仓单是由本市场统一制定的,指定监管仓库在完成入库商品验收,确认合格后签发给货主的现货提货凭证,标准仓单经本市场注册后方可用于交收。
第八十条
指定监管仓库是经本市场指定的为现货订单进行实物履约的地点。
第八十一条
本市场对指定监管仓库实行年审制。
第八十二条
指定监管仓库可在本市场所在地设立办事机构,在本市场统一协调下处理交收事务。
第八十三条
指定监管仓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本市场有权责成其整改或赔偿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指定监管仓库资格,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一) 出具虚假仓单;
(二) 违反本市场业务规则,限制到期履约商品的入库、出库;
(三) 泄露与交易有关的商业秘密;
(四) 参与交易;
(五) 其他违反本市场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八十四条
由于指定监管仓库的过错造成标准仓单持有人不能行使或不能完全行使标准仓单权利的,指定监管仓库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章 异常情况处理
第八十五条
在交易过程中,如果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市场可以宣布进入异常情况,采取紧急措施化解风险:
(一) 地震、水灾、火灾等不可抗力或计算机系统故障等不可归责于本市场的原因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
(二) 会员出现结算、交收危机,对市场正在产生或者将产生重大影响;
(三) 当出现本规则第四十八条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后仍未化解风险;
(四) 本市场规定的其他情况。
出现前条第(一)项异常情况时,本市场可以采取调整开市收市时间、暂停交易的紧急措施;出现前款第(二)、(三)、(四)项异常情况时,可以决定采取调整开市收市时间、暂停交易、调整扩板设置、提高履约资金与结算准备金、限期主动调期、强制调期、限制出金、全市场强制减货等紧急措施。
第十章 信息管理
第八十六条
本市场对交易、结算、交收资料的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20年。
第八十七条
现货结算会员与现货经纪会员对客户的开户资料、指令记录、交易结算记录以及其他业务记录的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5年。
第八十八条
本市场对当日交易的价格行情以及必要的统计资料等其他有关信息予以发布。
第八十九条
本市场可能通过交易系统、官方网站、行情服务商等渠道发布同步、延时报价等参考信息,各种信息以本市场交易系统记载的为准。
第九十条
本市场的行情发布正常,但因公共媒体转发发生故障,影响会员和客户交易,本市场不承担责任。
第九十一条
本市场、会员、指定监管仓库不得发布虚假的或带有误导性质的信息。
第九十二条
本市场、会员、指定监管仓库、指定结算银行不得泄露业务中获取的商业秘密。
第九十三条
根据监管要求,本市场可以向有关监管部门或其他相关单位提供相关信息,并执行相应的保密规定。
第十一章 监督管理
第九十四条
为确保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维护交易各方正当利益,本市场对涉及交易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九十五条
本市场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是:
(一) 监督、检查市场政策、法规和交易规则的落实执行情况,控制市场风险;
(二) 监督、检查各会员业务行为及其内部管理情况;
(三) 监督、检查各会员的财务、资信状况;
(四) 监督、检查各指定监管仓库和指定结算银行与有关的业务活动;
(五) 调解、处理交易纠纷,调查处理各种违规事件;
(六) 协助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执行公务;
(七) 对其他违背“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制造市场风险的行为进行监控。
第九十六条
本市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可按有关规定行使调查、取证等权利,会员应当配合。
第九十七条
为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本市场设立会员合规管理委员会,负责会员合规管理、评估会员违规行为及决定涉及会员资格的制裁措施。
第九十八条
本市场制定会员合规管理办法,对会员业务行为进行规范,并依规对会员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第九十九条
会员、客户、指定监管仓库和指定结算银行应当接受本市场对其交易业务的监督管理。对于不如实提供资料、隐瞒事实真相、故意回避等不协助或妨碍本市场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本市场可按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业务限制措施或制裁。
第百条
会员、客户、指定监管仓库和指定结算银行在从事交易相关业务时涉嫌重大违规,本市场尚在调查的,为防止违规行为后果进一步扩大,本市场可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二章 争议处理
第百一条
会员、客户、指定监管仓库和指定结算银行之间发生的有关交易业务纠纷,可自行协商解决,也可提请本市场调解。
第百二条
提请本市场调解的当事人,应提出书面调解申请。本市场的调解意见,经当事人确认,在调解意见书上签章后生效。
第百三条
会员或客户因参与本市场业务而与本市场及/或其他业务相关方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可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会员或客户一致同意将该等纠纷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依据该中心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第十三章 附则
第百四条
本市场可根据本业务规则制定实施细则。
第百五条
本业务规则解释权属于本市场。
第百六条
本业务规则自2016年10月28日结算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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