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货架的规范标准

日期:2011-06-22 09:18:09 来源:上海豪宇仓储设备

         第一章 第 1 条 为适应我国仓储系统自动化、立体化发展的需要,为钢结构的设计提供依据,特制订本规范。 第 .2 条 本规范适用于以冷弯型钢或热轧型钢制作的组装式货架、整体式货架和库架合一式货架,不适用于以其他 材料制作货架。 第 3 条 组装式货架系指组成货架的横梁与立柱间采用机械式锁紧装置连接且与建筑物分离的可拆装的货架;整体式货架系指组成货架的结构构件均采用焊接或螺栓连接且与建筑物分离的固定式货架;库架合一式货架指货架兼作建筑物承 重结构的固定式货架 ,这类货架除承受货物荷载外,还作为库房的骨架支承屋面和墙面围护结构。 第 4 条 设计货架结构时,应综合考虑使用要求、设备情况、荷载性质、材料供应及制作安装条件等因素,合理选 择材料、结构型式和 构造措施,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 第5 条 本规范遵守《建筑结构设计统一标准》(GBJ68—84)的基本原则,符合《建筑结构设计通用符号、计量单位 和基本术语》 (GBJ83—85)的要求。 第 .6 条 钢货架结构的设计除应遵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J9-87)、《冷弯薄壁型 钢结构技术规范》 (GBJ18—87)、《钢结构设计规范》(GBJ17-88)以及现行《钢结构施工验收规范》等的要求。

        第二章 材料 第1 条 钢货架承重结构的钢材,应根据其重要性、荷载特征、连接方法、使用环境等具体情况选择其钢号和材 质。 承重结构的钢材通常宜采用《碳素结构钢》(GB700-88)规定的 Q235 钢和《低合金结构钢》(GB1591-88)规定的 16 锰钢。当有可靠根据 时,可采用其他钢号。 第2 条 工作温度等于或低于-20℃的钢货架承重结构不宜采用 Q235A、B 级沸腾钢。 第 3 条 承重结构的钢材应具有抗拉强度、伸长率、屈服点(或屈服强度)和硫、磷含量的合格保证,对焊接结构 尚应具有碳含量的合 格保证,对冷弯型钢尚应具有冷弯试验的合格保证。 第 4 条 钢货架结构的连接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手工焊接用的焊条,应符合现行《碳钢焊条》和《低合金钢焊条》的规定,选用的焊条型号应与主体金属强度相 适应。 二、自动焊和半自动焊接用的焊丝,应符合现行《焊接用钢丝》的规定,选用的焊丝和焊剂应与主体金属强度相适 应。 三、气体保护焊应采用符合现行《焊接用钢丝》规定的含有锰、硅等高脱氧元素的合金钢焊丝。 四、普通螺栓宜采用《碳素结构钢》(GB700-88)规定的 Q235 钢制作。 五、高强度螺栓应符合现行《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大六角螺母、垫圈型式尺寸与技术条件》或《钢结构用 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 接副型式尺寸与技术条件》的规定。